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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中華民國10916
    局音(推)字第10830074632

    修正「流行音樂產業行銷推廣補助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流行音樂產業行銷推廣補助要點」部分規定

    局  長 徐宜君

     

    流行音樂產業行銷推廣補助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二、申請者資格

    () 申請者應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從事流行音樂製作、發行、行銷有聲出版品業務,或從事流行音樂經紀、展演之法人或商(行)號(不含外國自然人、法人在臺灣投資設立之子公司)。

    () 申請者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違反者均不予受理:

    1、最近二年內曾經本局撤銷或廢止本要點之補助金受領資格者。

    2、同一申請者得跨類申請,但不得以相同或類似之企畫書跨類申請。

    3、不得以相同或類似之企畫書獲得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亦未獲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或本局其他補(捐)助。

    四、補助項目、補助金額度及補助名額

    () 申請補助項目之經費以執行獲補助案之必要費用為限,包括但不限於海外巡演經紀企劃(如Booking Agency)、演出製作、場地租賃、設備器材租賃、行銷宣傳、文宣品設計製作、住宿、旅運費用,但不包括當年度獲本局薦選參與海外音樂節之相關費用、音樂錄製及發行費、經常性人事費、購置設備、器材、資料編輯費、辦公室租金及其他經本局認定不得補助之項目。

    () 補助金額度:

    1、第一類:每一申請案補助金額不得逾本局核定其企畫書所附經費預估表總經費之百分之四十九,且補助金額度以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為上限;若行銷範圍僅有國內者,補助金額度以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為上限。

    2、第二類:每一申請案補助金額不得逾本局核定其企畫書所附經費預估表總經費之百分之四十九,且補助金額度以新臺幣六百萬元為上限。

    () 補助名額:同一申請者每年獲補助以每類至多一件為限。

    五、申請期間、申請方式及應備文件、資料

    () 申請期間及申請方式由本局另行公告之。

    () 各類型屆期未提出申請或雖於期限內提出申請,但申請文件不全,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一次,仍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均應不受理其申請。

    () 申請者應備文件、資料:

    1、申請表及相關資格證明文件一份(請單獨檢附,與企畫書分開裝訂):

    () 申請表(如附件一)。

    () 申請者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如公司設立登記證明、商業登記證明、財團或社團法人設立登記證明。

    () 申請者最近二年無欠繳稅捐之證明文件影本。

    () 申請者最近一年無退票紀錄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銀行於本補助案申請期限截止報名日之前一個月內所出具之申請人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 參與計畫表演者之身分證明文件(表演者為樂團者,應繳交團長及半數以上團員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其有外籍團員者,並應繳交該外籍團員之居留證明及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核發之外國人聘僱許可函影本;演出者為個人者,應繳交其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切結書(如附件四)。

    2、應檢送企畫書一式十份及電子檔一份(可以光碟或隨身碟繳交),並應以A4紙張直式橫書,雙面印刷及膠裝(裝訂勿用膠圈及膠片)。

    () 企畫書內容應含項目如附件二,其中經費預估表格式可參考附件三(上述相關格式皆可自行設計調整)。

    () 與參與計畫之表演者及其他相關單位合作之合作證明文件,例如經紀、聘僱契約影本、意向書、邀請函或書信往來等。

    () 可檢附參與計畫表演者之音樂作品(例如影音出版品、Demo帶)十份。

    () 第三款各目文件、資料以簡體字、外國文字表示者,應附加正體字中文譯本。

    () 預估重要成果指標規劃:應規劃具體績效指標,巡演地區分布之具體行銷目標、策略目標等,及其它媒體平台宣傳之量化或質化指標,同時並應說明衡量指標之計算方式(例如:參與人數、媒體露出管道、報導則數、影片點擊數、銷售成績及其他經濟效益)。

    十、企畫書之變更

             經本局核定補助之企畫書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者應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局申請變更,經本局同意並修正補助契約後,始得依變更後之企畫書執行。變更事項涉及期程之展延者,總展延期限不得逾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其變更事項屬重大者,本局得提請評審小組審查,經全體評審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及本局核定後,獲補助者始得依變更後企畫書執行。

    十一、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 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或以不正當手段影響審查委員之公正性、獲補助金受領資格或獲領補助金。

    () 獲補助者不得將獲補助金資格或企畫書之全部或一部轉讓予他人。

    () 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之簽訂。

    () 獲補助者應依本契約規定期限繳交完整之文件、資料,向本局申請各期補助金及請款;補助要點所列各類資格及各點相關規定,於獲補助者向本局申請各期補助金及請款時仍應具備。

    () 獲補助者使用補助金額辦理採購時,補助金額達公告金額,且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藝文採購不適用前開規定,但應受本局監督。

    () 獲補助者應擔保其參與本補助之企畫案及依企畫案辦理之各項活動,均無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 獲補助流行音樂產業行銷推廣補助案結案時如有結餘款,獲補助者應將結餘款按補助比率繳回本局。

    () 獲補助者應擔保依本案所執行之所有活動、宣傳物、製作發行之作品(例如MV等)均應標示「獲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補助」或類似文意。但獲補助者接獲本局補助處分函時,前開活動、宣傳物、製作發行之作品已執行完畢或製作完成者,不在此限。

    () 獲補助者自本補助契約簽訂日起至本局核撥第二期補助金次日起一年內,應依本局指定期限及方式,無償提供獲補助企畫案成效或其他本局指定之資料,永久供本局及本局委託之第三人,就補助案產生之總體效益及效能進行評估、統計,並作成報告於國內外發表(發表方式包括但不限於紙本發行、簡報、網路傳輸)。

    () 履約期間倘遇有外界對獲補助者履約事宜有所疑義,獲補助者應主動提供資料澄清並對外說明。

    (十一) 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不得以置入性行銷進行政策宣導。如有政策宣導,應標示為「廣告」,並註明本局全銜。但獲補助者接獲本局補助處分函時,前開活動、宣傳物、製作發行之作品已執行完畢或製作完成者,不在此限。

    十二、獲補助者違反負擔規定之處置

    () 違反前點第一款、第六款規定者,本局應撤銷或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被撤銷或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撤銷或廢止補助金資格之年度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流行音樂產業行銷推廣補助。

    () 違反前點第二款規定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被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廢止補助金資格之年度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流行音樂產業行銷推廣補助。

    () 違反前點第三款至第五款、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廢止其一部或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或不予核銷相關經費。

    () 獲補助者未依前點第七款規定將結餘款繳回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 經本局撤銷或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不得以被撤銷或廢止補助金資格之企畫書申請本局任何補助;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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