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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081219
    台財稅字第10804660000

    主  旨:公告109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應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12條之11項各款所列之金額。

    依  據:遺產及贈與稅法12條之12項。

    公告事項:

    一、遺產稅

    () 免稅額: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

    () 課稅級距金額:

    1、遺產淨額5,000萬元以下者,課徵10%

    2、超過5,000萬元至1億元者,課徵500萬元,加超過5,000萬元部分之15%

    3、超過1億元者,課徵1,250萬元,加超過1億元部分之20%

    () 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

    1、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89萬元以下部分。

    2、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50萬元以下部分。

    () 扣除額:

    1、配偶扣除額:493萬元。

    2、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3、父母扣除額:每人123萬元。

    4、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618萬元。

    5、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兄弟姊妹中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6、喪葬費扣除額:123萬元。

    二、贈與稅

    () 免稅額:每年220萬元。

    () 課稅級距金額:

    1、贈與淨額2,500萬元以下者,課徵10%

    2、超過2,500萬元至5,000萬元者,課徵250萬元,加超過2,500萬元部分之15%

    3、超過5,000萬元者,課徵625萬元,加超過5,000萬元部分之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