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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 中華民國1081219
    台財稅字第10800637110

    一、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依法設立之醫院,屬房屋稅條例14條第4款及土地稅減免規則7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之公立醫院,其為辦理衛生醫療保健等事項依法設立之附設機構,為公立醫院之一部,該醫院及其附設機構使用之公有房地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二、公立醫院及其附設機構非辦理衛生醫療保健等事項使用之公有房地,按實際使用情形,依房屋稅條例5條及土地稅法20條規定課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部  長 蘇建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