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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令 |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台財稅字第10804633290號 |
軍職人員退伍除役領取之退休俸,原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下稱退撫基金)支付,嗣依107年6月21日修正公布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54條第6項規定及107年6月28日修正發布同條例施行細則第59條第2項、第3項規定,於107年7月1日以後改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按70%比率支付部分,得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9條規定免納所得稅。
部 長 蘇建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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