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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令 |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台財稅字第10800704450號 |
訂定「一百零九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及員工薪資通常水準」
一、一百零九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
(一)
向金融業借款之利息,依約載利率,核實認定。
(二)
向非金融業借款之利息,其利率最高不得超過月息一分三厘,超過部分不予認定。
二、一百零九年度營利事業員工薪資通常水準:
(一)
公司組織及合作社職工之薪資(包括年節獎金),核實認定。
(二)
獨資及合夥組織之資本主、執行業務合夥人及職工之薪資(包括年節獎金),核實認定。
部 長 蘇建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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