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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政部 中華民國1081115
    台內役字第1081071753

    修正「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第五條、第七條。

    附修正「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第五條、第七條

    部  長 徐國勇

     

    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第五條、第七條修正條文

    第 五 條  替代役役男結婚,得核給婚假十四日。

      前項婚假可分次申請。但應於結婚之日起三個月內請畢。

    第 七 條  替代役役男,因特殊事故必須本人親自處理者,得視需要時數核給事假,並應擇日施以補勤。

     

    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第五條、第七條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