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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令 |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台內役字第1081071753號 |
修正「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第五條、第七條。
附修正「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第五條、第七條
部 長 徐國勇
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第五條、第七條修正條文
第 五 條 替代役役男結婚,得核給婚假十四日。
前項婚假可分次申請。但應於結婚之日起三個月內請畢。
第 七 條 替代役役男,因特殊事故必須本人親自處理者,得視需要時數核給事假,並應擇日施以補勤。
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第五條、第七條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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