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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令 |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台內役字第1081040953號 |
修正「接近役齡男子出境審查作業規定」第三點、第四點,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接近役齡男子出境審查作業規定」第三點、第四點
部 長 徐國勇
接近役齡男子出境審查作業規定第三點、第四點修正規定
三、(刪除)
四、接近役齡男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有特殊原因,經內政部同意外,其護照不得為僑居身分加簽:
(一)
未具僑民身分持外國護照入出境。
(二)
於年滿十五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國,在未具僑居加簽資格前,有入出境之情形。
年滿十五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國,如接近役齡期間返國,每年累計未逾一百八十三日者,於符合僑居身分加簽資格時,得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駐外館處申請為僑居身分加簽,不受前項規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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