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補償評價委員會之組成人員及評價標準」第四條附件三。
附修正「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補償評價委員會之組成人員及評價標準」第四條附件三
主任委員 陳吉仲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補償評價委員會之組成人員及評價標準第四條附件三家禽評價基準修正規定
一、肉禽每隻評價基準:{雛價+[平均飼料效率(如附表一)×體重(公斤)×飼料價格]}×113%。
附表一:肉禽之平均飼料效率
禽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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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飼料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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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肉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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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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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雞(含仿土雞、土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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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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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鴨(含土番鴨、北京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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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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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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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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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鵝(含白羅曼、中國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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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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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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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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鵪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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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五六: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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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1)
雛價:如無收據,則以購入雛禽當週之價格計算,由中央畜產會提供。
(2)
體重:以同棟或同批禽舍內全部禽隻之平均體重計算。
(3)
飼料價格:如無收據,則以確診當日上週各期之飼料平均價格計算,由中央畜產會提供。
二、蛋禽(含蛋雞、蛋鴨、蛋用鵪鶉)每隻評價基準:
(一)
未滿八十週齡之蛋禽每隻評價基準:{雛價+[育成期總飼料用量(如附表二)×飼料價格]}×113%+(平均每日產蛋重×蛋價×三十天)。
(二)
八十週齡以上蛋禽每隻評價基準:以確診當日之上個月之平均市面收購價格×平均體重,其平均市面收購價格由中央畜產會提供。
備註:
(1)
平均每日產蛋重:以確診當日前第八天至前第十四天同棟禽舍或同批蛋禽之平均產蛋重(單位為○•六公斤,且「必須取得稱重紀錄卡正本,如無紀錄資料,蛋雞以平均產蛋率百分之六十,平均每顆蛋重為四十五公克;蛋鴨以平均產蛋率百分之八十,平均每顆蛋重為六十五公克;蛋用鵪鶉以平均產蛋率百分之九十,平均每顆蛋重為十公克計算。」)。
(2)
蛋價:以確診當日前三個交易日之交易行情價格計算,由中央畜產會提供。
(3)
體重:以同棟或同批禽舍內全部禽隻之平均體重計算。
三、種禽每隻評價基準:
(一)
每隻種禽育成費用及繁殖損失評價基準:{種雛價格+[育成期總飼料用量(如附表二)×飼料價格]}×113%+(孵化率×產蛋率×雛禽價格×三十天)。
(二)
尚未孵出之種蛋(含機內及機外)評價基準:(種蛋數×孵化率×雛禽價格)。
(三)
雛禽價格:以確診當日上個月雛禽平均價格計算,由中央畜產會提供。
備註:
(1)
種雛價格:如無收據,則以確診當日前五個月之平均價格(由中央畜產會提供)計算,如係進口者,依該批進口輸入許可證所記載之完稅後價格。
(2)
飼料價格:如無收據,則以上個月產蛋前各期飼料之平均價計算,由中央畜產會提供。
(3)
產蛋率:以確診當日前第八天至前第十四天合計七天,同棟(或同批)禽舍之產蛋率計算。如無法提供資料者,以畜產試驗所提供之參考值計算。
(4)
孵化率:以確診當日之上個月平均孵化率計算。如無法提供資料者,以畜產試驗所提供之參考值計算。
附表二:育成期總飼料用量
禽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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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成期日齡(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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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成期總飼料量(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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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肉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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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六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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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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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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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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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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蛋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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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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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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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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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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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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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改鴨以外之改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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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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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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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改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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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五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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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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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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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八十
|
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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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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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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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二十七,母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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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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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百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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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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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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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百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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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七十八,母五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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蛋用鵪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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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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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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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用鵪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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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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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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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種禽育成期及蛋中雞每隻評價基準:{雛價+[平均飼料效率(如附表三)×體重(公斤)×飼料價格]}×113%。
備註:雛價與飼料價格同種禽每隻評價基準之備註
附表三:種禽育成期及蛋中雞平均飼料效率
禽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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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飼料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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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肉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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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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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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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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蛋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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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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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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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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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改鴨以外之改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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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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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改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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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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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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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一
|
番鴨
|
八‧○:一
|
鵝
|
十四‧○:一
|
火雞
|
九‧○: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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蛋中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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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六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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鵪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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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五六: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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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家禽每隻評價額高於由中央畜產會提供確診當日前五個交易日之家禽產地交易行情平均價格時,以確診當日前五個交易日之家禽產地交易行情平均價格訂為評價額。但雛禽以肉禽評價基準計算低於雛價時,依中央畜產會提供,購入雛禽當週之雛價評價。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補償評價委員會之組成人員及評價標準第四條附件三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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