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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衛生福利部 中華民國1081024
    衛部顧字第1081962811

    修正「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十五條。

    附修正「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十五條

    部  長 陳時中

     

    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十五條修正條文

    第 二 條  本法第八條第三項所定醫師出具之意見書,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通訊地址。

    二、相關疾病診斷與近期治療現況。

    三、當事人身心狀態事項。

    四、當事人接受醫事照護服務時應注意之事項。

    五、其他有關事項或建議。

      前項意見書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十五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三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十五條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