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電子申報作業要點」第六點、第八點、第十四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電子申報作業要點」第六點、第八點、第十四點
部 長 蘇建榮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電子申報作業要點第六點、第八點、第十四點修正規定
六、申報軟體及報繳稅網址:
(一)
申報軟體:
納稅義務人或申報代理人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或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網站下載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電子申報軟體(Windows離線登錄版程式)。軟體安裝後輸入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成本及費用明細、交易日前三年內之房屋土地交易損失金額、重購自住房屋土地扣抵稅額、應繳納稅款等各項申報資料,以網路申報。
(二)
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網路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paytax.nat.gov.tw。
八、申報通行碼:
(一)
納稅義務人利用本系統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其通行碼有下列五種:
1、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及外來人口自然人憑證。
2、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
3、納稅義務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加申報時戶口名簿上所載之「戶號」。
4、其他經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
5、領有內政部移民署核發在中華民國居留或停留證明文件並已配發統一證號之外籍人士、香港及澳門人士,通行碼為「統一證號」及「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或許可證號」。
(二)
申報代理人利用本系統代理他人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其通行碼有下列三種:
1、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
2、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
3、其他經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
十四、繳納方式:
納稅義務人或申報代理人依本要點規定辦理申報,如有應自行繳納稅額,應依下列方式繳納並取得自繳稅款證明或資料:
(一)
臨櫃繳納:
1、金融機構繳納:持以本系統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列印附條碼繳款書,或向稽徵機關索取紙本繳款書並填妥,至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款,自繳稅款證明為已向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稅款或提出票據交換之繳款書證明聯。
2、便利商店繳納:應自行繳納稅額在新臺幣二萬元以下者,可持依前款方式列印之附條碼繳款書,至便利商店繳納稅款,自繳稅款證明為已向便利商店繳納稅款之繳款書證明聯。作業細節請參閱「稽徵機關委託便利商店代收稅款作業要點」。
(二)
晶片金融卡繳納:持納稅義務人本人或他人已參與晶片金融卡轉帳繳納稅款作業之金融機構所核發晶片金融卡,透過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即時扣款轉帳繳納,自行繳款資料為交易紀錄明細表。作業細節請參閱「晶片金融卡轉帳繳納稅款作業要點」。
(三)
信用卡繳納:以納稅義務人本人名義持有已參與信用卡繳稅之發卡機構所發行之信用卡繳納稅款(以一張信用卡為限,一經授權不可取消)。作業細節請參閱「信用卡繳納稅款作業要點」。
(四)
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繳納:納稅義務人利用本人由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限本國國民)、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或其他經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為通行碼(申報代理人之憑證不適用),透過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電子申報繳稅系統,以本人之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透過網際網路即時轉帳繳納,自行繳款資料為交易紀錄明細表。作業細節請參閱「電話語音及網際網路轉帳繳納稅款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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