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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令 |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經智字第10804604250號 |
修正「專利規費收費辦法」第五條、第十一條。
附修正「專利規費收費辦法」第五條、第十一條
部 長 沈榮津
專利規費收費辦法第五條、第十一條修正條文
第 五 條 新型專利各項申請費如下:
一、申請新型專利,每件新臺幣三千元。
二、申請回復優先權主張,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三、申請誤譯之訂正,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四、申請改請為新型專利,每件新臺幣三千元。
五、申請舉發,每件新臺幣五千元,並依其舉發聲明所載之請求項數按項加繳,每一請求項加收新臺幣八百元。但依本法第一百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情事申請舉發者,每件新臺幣九千元。
六、申請分割,每件新臺幣三千元。
七、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其請求項合計在十項以內者,每件新臺幣五千元;請求項超過十項者,每項加收新臺幣六百元。
八、申請更正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九、申請舉發案補充理由、證據,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前項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六款之申請案,以電子方式提出者,其申請費,每件減收新臺幣六百元。
同時為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八款之申請者,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第
十一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六日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七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專利規費收費辦法第五條、第十一條總說明及對照表 (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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