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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中華民國108923
    工程企字第1080100623

    訂定「政府電子採購網資訊取得及使用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政府電子採購網資訊取得及使用要點」

    主任委員 吳澤成

     

    政府電子採購網資訊取得及使用要點

    一、為利我國之機關、機構、國民、法人及團體取得政府電子採購網資訊作為正當合法目的使用,並考量政府採購統計等資訊之敏感性,以維護我國產業利益及國家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政府電子採購網資訊,指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傳輸至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建置之政府電子採購網,而得公開之資訊。

    三、政府電子採購網資訊取得方式及內容如下:

    () 無需申請無償取得網站現有資訊:

    1、利用政府電子採購網已提供之多元化查詢功能,自行查詢、下載或取得相關資訊。

    2、利用主管機關發行之政府採購公報電子版(政府電子採購網「服務專區」/電子公報),自行查詢、下載或取得相關資訊。

    3、主管機關已公開(政府電子採購網「下載專區」/資料集下載)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起適用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採購案件之招標、決標資料集(Data Set),自行查詢、下載或取得相關資訊。

    4、主管機關於國家發展委員會「政府資料開放平臺」公開與政府採購相關之開放資料集,自行查詢、下載或取得相關資訊。

    () 機關申請無償取得資訊:

              機關因公務需求,向主管機關申請後,以電子、紙本、系統交換或其他方式提供。

    () 經申請有償取得須經客製化或曾公開資訊:

    1、已公告招標之歷史資料:可供申請欄位為招標機關、標案案號、標案名稱、招標方式、採購性質、公告日期、截止投標時間。

    2、已公告決標之歷史資料:可供申請欄位為招標機關、標案案號、標案名稱、招標方式、決標方式、採購性質、是否屬統包、決標日期、決標公告日期、決標金額、機關聯絡人、機關聯絡電話、機關聯絡地址、得標廠商名稱、未得標廠商名稱。

    3、統計報表:於前二目所列可供申請已公告招標或決標歷史資料之欄位中,依申請需求提出客製化相關報表。

    4、招標及決標資料以外其他曾公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之資訊,依申請需求提供。

    () 受主管機關委託經營者所蒐集之資訊:

              主管機關依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二條第二項及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將政府採購公報之發行及電子採購資訊系統委託廠商經營者,受委託經營之廠商(以下簡稱經營廠商)得於主管機關允許範圍內,就發行政府採購公報或營運政府電子採購網所蒐集之政府採購資訊予以運用,惟經營廠商應負擔維護營運系統之相關費用,並就營運系統收入部分,依契約約定方式、額度或比率,由主管機關收取營運回饋金繳付國庫。

    四、依前點第三款向主管機關申請政府電子採購網資訊者(以下簡稱申請者),其申請前點第三款第一目至第三目之資訊,僅供研究分析之用,申請對象限我國公私立大專院校、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學術研究機構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審核同意者。

    五、申請者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含簽署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載明下列事項,以書面或電子郵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 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設籍或通訊地址及聯絡電話;申請者為機關、機構、法人或團體者,其名稱、立案證號、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

    () 申請人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及通訊處所。

    () 申請之政府電子採購網資訊內容(包括篩選條件)。

    () 申請政府電子採購網資訊之目的及用途。

    () 申請日期。

             前項第四款申請政府電子採購網資訊之目的及用途,需有益於我國整體利益,且不影響我國經濟發展及國際談判。

    六、主管機關於收受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後,進行審核,並得視需要請申請者補件或說明。

             經主管機關審核同意提供者,主管機關將依申請者所提之使用目的、用途,審酌提供資料之範圍及方式,並得附加使用限制及相關權利義務(例如:智慧財產權)之條件。

             申請者應依主管機關通知繳納所需費用,主管機關將於申請者繳費後十個工作天內,提供資訊。

             申請者使用政府電子採購網資訊之研究或應用成果應符合原申請之目的及用途,且應適時向主管機關說明。

    七、申請有償取得及使用政府電子採購網資訊,其收費方式依主管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規定,收取費用(政府資訊外觀型式採電子檔案者,換算成A4頁數,其版面設定字體:十四點;上邊界:十六毫米;下邊界:十二毫米;左邊界:零點五毫米;右邊界:零點五毫米;頁首邊界:十毫米;頁尾邊界:十毫米)。

    八、依本要點申請之政府電子採購網資訊,如涉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等規定者,仍依各該規定辦理。

     

    附件

    政府電子採購網資訊有償取得及使用申請書

    案號:

    申請者

    姓名(或法人、團體名稱)

     

    出生年月日(法人、團體免填)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立案證號及相關證明文件)

     

     

    設籍或通訊地址
    (或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

     

     

    聯絡電話

     

    法定代理人
    (或代表人)

    姓名

     

    出生年月日

     

    通訊處所

     

     

    申請之政府
    電子採購網
    資訊內容

    (請敍明篩選條件)

     

     

     

     

     

    申請政府電子
    採購網之目的
    及用途

    (限研究之用且須符合正當使用目的)

    申請日期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此致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申請者(簽章):

    備註: 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如後附。申請時應簽署後隨本申請書一併提交供審核。

     

    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

    一、為落實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及保障您的權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主管機關)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規定告知下列事項:

    () 蒐集之目的:辦理申請政府電子採購網資訊作業。

    () 蒐集個人資料之類別:辨識個人者,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設籍或通訊地址、聯絡電話等。

    ()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1、期間:主管機關將於蒐集目的之存續期間合理利用您的個人資料。

    2、地區:蒐集之個人資料將用於中華民國得行使管轄權區域內。

    3、對象及方式:您所填寫的個人資料由主管機關內部審核申請政府電子採購網資訊之必要相關人員利用之。

    () 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您可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規定,於身分獲確認後,就您的個人資料向主管機關行使以下權利:

    1、查詢或請求閱覽。

    2、請求製給複製本。

    3、請求補充或更正。

    4、請求停止蒐集、處理及利用。

    5、請求刪除。

              主管機關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4條規定,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 若您未提供正確之個人資料,主管機關將無法為您提供蒐集目的之相關業務。

    () 您瞭解此一同意書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規之要求,且同意主管機關留存此同意書,供日後取出查驗。

    二、有關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同意事項

    () 本人已充分知悉主管機關上述告知事項。

    () 本人同意主管機關蒐集、處理、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

      此致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立同意書人:             簽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