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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令 |
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台內地字第1080263572號 |
修正「登記原因標準用語」部分規定,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登記原因標準用語」部分規定
部 長 徐國勇
登記原因標準用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登記原因
(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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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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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標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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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標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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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建物
所有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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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建物
他項權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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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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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設法人(D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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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立醫療機構依醫療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改設為醫療法人,所為之土地權利移轉登記。
二、長照有關機構依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設立長照機構法人,所為之土地權利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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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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囑託塗銷
(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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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囑託塗銷都市更新前已設定之他項權利、限制登記或耕地三七五租約註記所為之登記。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囑託塗銷原住民保留地已設定之耕作權、地上權等他項權利所為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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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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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取得(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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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由原住民取得所有權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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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
代碼註記:
【0600001--*-Y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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