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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政部 中華民國10879
    台內營字第1080811491

    訂定「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收費辦法」。

    附「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收費辦法」

    部  長 徐國勇

     

    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收費辦法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申訴人提出申訴,應繳納審議費。

      申訴人未繳納審議費者,應通知限期補繳;屆期未繳納者,不受理其申訴。

    第 三 條  每一申訴事件審議費為新臺幣十萬元,由申訴人以現金、公庫支票、郵政匯票、金融機構簽發之即期本票、支票或保付支票繳納。

    第 四 條  申訴事件經各級主管機關認定不予受理者,不適用前條規定。但已通知預審會議期日者,審議費為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第 五 條  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會決議就申訴事件辦理鑑定者,應通知申訴人限期繳納鑑定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

    第 六 條  申訴人撤回申訴者,已繳納之審議費不予退還。

      前條申訴人已繳納而尚未發生之鑑定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應予無息退還。

    第 七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收費辦法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