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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政部 中華民國10864
    台內役字第1081050634

    修正「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

    附修正「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

    部  長 徐國勇

     

    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修正條文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服兵役役男(以下簡稱役男),指應徵(召)集在營(勤)服兵役義務役人員。

      本辦法所稱家屬,指役男之下列家庭成員:

    一、直系血親及配偶。

    二、兄弟姊妹。但有配偶或子女者,以與役男同居共營生活者為限。

    三、於役男入營前一年持續為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且同居共營生活之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及民法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之親屬。因作戰、因公、意外、因病致身心障礙之停(退)役役男家屬,分別以春節、端午、中秋三節(以下簡稱三節)前一年持續為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且同居共營生活者為限。

      本辦法所稱遺屬,指前項家屬。但配偶以未再婚者為限;兄弟姊妹有配偶或子女者,以與役男父母、配偶或子女同居共營生活者為限;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及民法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之親屬,以原經核定扶助有案者為限。

      歸化我國國籍、歸國僑民及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來臺役男之家屬,以其在臺灣地區設籍為準。

    第二十一條  役男因作戰、因公、意外、因病死亡或身心障礙,其遺屬或家屬原經核定扶助有案者,依下列規定辦理生活扶助:

    一、因作戰、因公死亡或身心障礙者,其遺屬或家屬之生活扶助金,不分等級一律依甲級及撫卹年限發給。

    二、因病、意外死亡或身心障礙者,其遺屬或家屬之生活扶助金,依其收入等級及撫卹年限發給。

      役男因作戰或因公失蹤,在陸上滿一年、在海上或空中滿六個月查無下落者,其家屬之生活扶助,依前項第一款規定辦理。

      第一項第一款及前項未領受生活扶助之遺屬或家屬,自役男核定因作戰、因公死亡或致身心障礙之日起,在領卹期間仍然無法維持生活者,得申請扶助,經核定後不分等級一律依甲級及撫卹年限發給生活扶助金。

      前三項受扶助對象經節前複查後,其家庭總收入未達丙級列級標準者,停止扶助。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原經核定生活扶助有案者,現役役男家屬得依修正前規定,繼續辦理扶助;因作戰、因公、意外、因病死亡或身心障礙之役男遺屬或家屬,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適用修正後規定。

     

    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