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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令 |
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勞動發管字第10805047811號 |
修正「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裁量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裁量基準」
部 長 許銘春
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裁量基準修正規定
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審查雇主申請聘僱或接續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於法定期間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實施檢查時所檢附之「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特訂定本裁量基準。
二、雇主應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九條之一規定,規劃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規定其事項及基準如下:
(一)
海洋漁撈工作(陸上居住)、養護機構看護工作、製造工作、營造工作、屠宰工作及外展農務工作部分(格式如附表一):
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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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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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飲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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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飲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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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合乎飲用標準之飲用水,須有外國人易懂之文字或標示,以資識別。
(二)
不得設置共用杯具。
(三)
非飲用水源(如工業用水、消防用水等),須有外國人易懂之文字或標示,以資識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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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餐廳、廚房(如設置應符合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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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餐廳、廚房應隔離,並應隨時清理,且應有充分照明、通風及防止蚊、蠅、蟑螂、老鼠等之設施。
(二)
應備清潔衛生餐具及桌椅設施。
(三)
經健康檢查不合格之外國人遣返前,其所使用之餐具應特別單獨處理,不得與其他外國人混合使用。
(四)
餐廳、廚房均應設置足夠(二處以上)之安全門,以因應緊急事故發生時逃生之需。
(五)
餐廳、廚房及衛生、化糞處理設備間,應距離三十公尺以上。但衛生沖水式廁所不在此限。
(六)
經常維持整潔,由專人巡檢,並作成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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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伙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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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雇主提供外國人伙食者,應尊重外國人意願及宗教禁忌,確保伙食之衛生、足夠且等價。
(二)
外國人自費由雇主提供伙食者,應尊重外國人意願及宗教禁忌,確保伙食之衛生、足夠且等價。外國人人數未滿三十人者,應斟酌外國人多數意見決定伙食樣式;在三十人以上者,應由雇主與外國人共組伙食委員會決定之,其中外國人不得少於伙食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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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住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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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宿舍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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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宿舍區應設置寬敞暢通之通道,通道兩側有寢室者,其寬度應為一點六公尺以上;其他情形者,為一點二公尺以上;同一樓層內之居室樓地板面積未滿二百平方公尺(地下層時為未滿一百平方公尺)者,為一點二公尺。
(二)
通道及消防設施,均應以外國人易懂之文字標示,並標明緊急事故時之疏散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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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宿舍不得設置之工作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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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爆炸性物質、發火性物質、氧化性物質、引火性物質、可燃性氣體或大量易燃性物質之放置或儲存場所。
(二)
使用窯、鍋爐之作業場所。
(三)
發散安全衛生上有害氣體、蒸汽或粉塵之作業場所。
(四)
產生強烈振動及噪音之機械設備附近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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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居住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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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之居住面積,指雇主提供外國人居住使用面積除以該使用面積範圍內之外國人人數,每人應在三點二平方公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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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宿舍應設置合乎規定之廁所、盥洗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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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男廁所便坑數,以住宿男性外國人計算,每二十五人以內設置一個以上為原則;廁所便池數,以每十五人以內設置一個以上為原則。
(二)
女廁所便坑數,以住宿女性外國人計算,每十五人以內設置一個以上為原則。
(三)
浴室應設置合乎安全規定之冷、熱水供應設施。
(四)
經常維持整潔,依性別妥為分界,並注重其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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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隔離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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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衛生機關健康檢查有法定傳染病待遣返之外國人,應安排隔離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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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訂定外國人住宿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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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外國人住宿管理規則,並以外國人易懂文字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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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保護外國人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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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應負保護外國人人身安全之責,並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性騷擾防治法規定,妥善保護外國人隱私。外國人住宿地點確有設置監視設施之必要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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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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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訂定外國人生活須知、環境介紹及設備使用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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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外國人易懂文字訂定外國人生活須知(含環境介紹、設備使用說明及外語廣播電臺節目簡介等),在顯而易見之場所公告,且於外國人住宿前以其易懂語言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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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雇主或其委任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設置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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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聘僱人數達十人以上未滿五十人者,至少設置一人。
(二)
聘僱人數達五十人以上未滿一百人者,至少設置二人。
(三)
聘僱人數達一百人以上者,至少設置三人;每增加聘僱一百人者,至少增置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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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聘僱外國人中應配置具有雙語(即華語及該等外國人母國語)能力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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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聘僱人數達三十人以上未滿一百人者,至少配置一人。
(二)
聘僱人數達一百人以上未滿二百人者,至少配置二人。
(三)
聘僱人數達二百人以上者,至少配置三人;每增加聘僱一百人者,至少增置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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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辦理職前講習及法令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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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外國人「職前講習」,並介紹在華工作期間應遵守之法令,如健康檢查及傳染病等衛生健康法令、菸害防制法、動物保護法等,及我國風俗節慶等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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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休閒設施及宗教信仰場所之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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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聘僱外國人數達十人以上者,應提供適當休閒設施。
(二)
聘僱外國人數達五十人以上者,應提供外國人宗教信仰場所或宗教信仰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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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設置及公告申訴處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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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雇主應設置公告內部申訴機制,處理外國人管理、伙食及住宿問題,並專責處理。
(二)
雇主應公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諮詢服務中心及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機場諮詢服務站等申訴機制。
(三)
雇主應公告一九五五勞工諮詢申訴專線(一九五五專線)資訊。
(四)
雇主應公告警政署一一○全國報案專線(含性侵害及人身傷害)及一一三婦幼保護專線(含性侵害、性騷擾防治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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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海洋漁撈工作(船上居住)部分(格式如附表二):
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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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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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飲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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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飲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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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合乎飲用標準之飲用水,須有外國人易懂之文字或標示,以資識別。
(二)
不得設置共用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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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伙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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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應備清潔衛生餐具。
(二)
雇主提供外國人伙食者,應尊重外國人意願及宗教禁忌,確保伙食之衛生、足夠且等價。
(三)
依外國人人數配備適當之船用烹飪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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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住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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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船上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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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位置儘可能考慮船舶之特性與需要,使外國人能獲致最大量之新鮮空氣及光線。
(二)
須保障外國人安全,注重整潔及衛生,防止外國人暴露於有害健康水準或有危險之虞之環境中。
(三)
臥室床鋪應符合下列規定:
1、每一外國人均應有其個人之床舖。但外國人無住宿於船上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2、床架及床板採用堅實、平滑、不易腐朽及潛藏昆蟲之材料為之。
(四)
船上衛生設備應保持乾淨清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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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臨時緊急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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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各級政府依災害防救法相關規定實施災害應變措施,且漁船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下達避難命令時,外國人應配合前往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劃之安置處所,或雇主準備之臨時安置處所。
(二)
雇主準備之臨時安置處所,應有適當之休息空間及衛生設施,並準備足夠飲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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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隔離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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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衛生機關健康檢查有法定傳染病待遣返之外國人,應安排隔離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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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緊急事故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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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緊急事故發生時之處置,雇主應以外國人易懂文字或語言向外國人介紹船上環境、求救電話、救生設備放置地點及逃生路線等緊急應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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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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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護外國人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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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漁船上應配置符合船舶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之救生及消防設備。
(二)
雇主應負保護外國人人身安全之責,並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性騷擾防治法規定,妥善保護外國人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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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辦理職前講習及法令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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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外國人「職前講習」,並介紹在華工作期間應遵守之法令,如健康檢查及傳染病等衛生健康法令、菸害防制法、動物保護法等,及我國風俗節慶等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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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告申訴處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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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雇主應公告一九五五勞工諮詢申訴專線(一九五五專線)資訊。
(二)
雇主應公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上緊急救援電話一一八、警政署一一○全國報案專線及一一三婦幼保護專線(含性侵害、性騷擾防治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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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外國人從事海洋漁撈工作(船上居住),而具備陸上住所或同時具備陸上住所及船上住所者,應同時檢查其陸上及船上之生活環境。
(三)
家庭幫傭工作、家庭看護工作及乳牛飼育工作部分(格式如附表三):
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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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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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飲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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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飲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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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合乎飲用標準之飲用水,須有外國人易懂之文字或標示,以資識別。
(二)
不得設置共用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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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伙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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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外國人自費由雇主提供伙食者,應確保伙食之衛生、足夠且等價。
(二)
雇主免費提供外國人伙食者,應尊重外國人意願及宗教禁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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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住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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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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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保障外國人安全,注重整潔及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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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隔離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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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衛生機關健康檢查有法定傳染病待遣返之外國人,應安排隔離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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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緊急事故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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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緊急事故發生時之處置,應以外國人易懂文字或語言說明求救電話、逃生路線等緊急應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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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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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護外國人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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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應負保護外國人人身安全之責,並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性騷擾防治法規定,妥善保護外國人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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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宣導及風俗節慶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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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應向外國人宣導在華工作期間應遵守之法令,如健康檢查及傳染病等衛生健康法令、菸害防制法、動物保護法等,及我國風俗節慶等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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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告申訴處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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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雇主應公告一九五五勞工諮詢申訴專線(一九五五專線)資訊。
(二)
雇主應公告警政署一一○全國報案專線及一一三婦幼保護專線(含性侵害、性騷擾防治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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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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