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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 |
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經標三字第10830002510號 |
主 旨:訂定「應施檢驗無線充電器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商品檢驗法第三條、第五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及第三十九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旨揭檢驗規定如附件「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無線充電器商品明細表」。
局 長 連錦漳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無線充電器商品明細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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