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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令 |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臺教授國部字第1080040855B號 |
修正「幼兒園兼辦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辦法」部分條文。
附修正「幼兒園兼辦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辦法」部分條文
部 長 潘文忠
幼兒園兼辦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幼兒園具下列各款條件者,得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將原設立許可幼兒總招收人數二分之一以下之名額,申請轉為兼辦國民小學階段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之人數:
一、原設立許可空間有空餘。
二、有國民小學階段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專用之室內活動室。
三、幼兒專用室內活動室與國民小學階段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專用室內活動室可明確區隔。
前項兼辦國民小學階段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之人數,每班以三十人為限。
幼兒園分班,不得兼辦國民小學階段兒童課後照顧服務。
第 九 條 (刪除)
第 十 條 幼兒園兼辦國民小學階段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其他相關管理事項,依本辦法、本法與其相關法規及建築法與其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幼兒園除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或依本辦法申請經核准兼辦國民小學階段兒童課後照顧服務者外,不得辦理國民小學階段兒童課後照顧服務。
第
十一
條 (刪除)
幼兒園兼辦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辦法部分條文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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