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修正公告馬鞍壩水庫蓄水範圍及其申請許可事項。
依 據: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5條及第6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馬鞍壩(以下簡稱本水壩)之管理機關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蓄水範圍總面積為59.080公頃,水壩蓄水範圍包括壩區及馬鞍后池兩部分,分述如下:
(一)
壩區部分為水庫滿水位標高557.9公尺與其迴水所及蓄水域、蓄水相關重要設施之土地並以堰壩址上游五倍堰壩長度為蓄水域範圍,行政轄區屬臺中市和平區,面積27.72公頃。
(二)
馬鞍后池部分包含上池及下池與其迴水所及蓄水域、蓄水相關重要設施之土地為蓄水域範圍,行政轄區屬臺中市東勢區,面積31.36公頃。
二、馬鞍壩區蓄水範圍全域均劃為限制活動區域27.72公頃,詳如附圖。
三、馬鞍后池蓄水範圍全域均劃為限制活動區域31.36公頃,詳如附圖。
四、本水壩係以發電為主要目標,基於保護水源,本水壩蓄水範圍內,不受理申請任何使用行為。
五、附記:依水利法第54條之1規定,水庫蓄水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
毀壞或變更蓄水建造物或設備。
(二)
啟閉、移動或毀壞水閘門或其附屬設施。
(三)
棄置廢土或廢棄物。
(四)
採取土石。但主管機關辦理之濬渫,不在此限。
(五)
飼養牲畜、養殖水產物或種植植物。
(六)
排放不符水污染防制主管機關放流水標準之污水。
(七)
違反水庫主管或管理機關公告許可之遊憩範圍、活動項目或行為。
附圖(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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