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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中華民國108429
    農糧字第1081068811A

    修正「有機及友善環境耕作補貼要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有機及友善環境耕作補貼要點」第五點

    主任委員 陳吉仲

     

    有機及友善環境耕作補貼要點第五點修正規定

    五、補貼作業程序及辦理期程如下:

    () 申請人應於每年六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填具申請書(附件三)及檢附下列文件,向所屬驗證機構、友善耕作團體或本會指定之機關(單位)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1、國民身分證、設立或登記文件影本。

    2、土地登記簿謄本、土地租賃契約或土地耕作使用同意書等影本。

    3、有機農產品驗證證書影本、友善耕作團體開立之當年度友善環境耕作證明文件(內容應包括農民姓名、聯絡地址、土地地段地號、面積、作物別及登錄日期等)影本,或經本會農糧署審查通過為有機集團栽培區之文件影本。

    4、申請人之存摺影本。

    5、其他經本會指定之文件。

    () 驗證機構、友善耕作團體或本會指定之機關(單位)彙整申請資料後,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按申請人檢附前款第三目所定文件所載地址函送所在地之本會農糧署各區分署(以下簡稱分署)辦理審查及抽查。

    () 分署辦理書面審查,如申請案檢附文件有錯誤或缺漏情形,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依限補正,申請人屆期不補正或補正未完全者,由農糧署駁回其申請。分署應繕造申領清冊(附件四)。

    () 分署應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申領清冊以隨機抽選方式辦理抽查,抽查比率按直轄市、縣(市)政府轄內申請案件總數,依下列規定以無條件捨去法取整數辦理。每件應至少查核其一筆地號之土地,必要時,得增加抽查土地筆數:

    1、申請案件二十件以下者,抽選二件。

    2、申請案件二十一件以上、未達一百件者,抽選五件。

    3、申請案件一百件以上,以抽選申請案件總數之百分之五為原則,最多抽查二十件。

    () 分署應於年底前完成抽查,並依抽查結果就符合補貼規定部分核定申領清冊,函送本會農糧署指定單位並辦理撥款。

    () 補貼年度計算期間為上年六月一日至當年五月三十一日。

              分署依前項第四款辦理抽查,倘抽查土地非位於其轄管範圍,應將該筆土地資料送請所在地分署協助辦理抽查,並由原受理分署依抽查結果續辦補貼作業。

     

    附件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