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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 中華民國108424
    台財稅字第10804550370

    訂定「贈與稅跨局臨櫃申辦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一日生效。

    附「贈與稅跨局臨櫃申辦作業要點」

    部  長 蘇建榮

     

    贈與稅跨局臨櫃申辦作業要點

    壹、總則

    一、為便利納稅義務人能就近至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贈與稅申報(以下簡稱跨局申辦),不受戶籍所在地限制,特訂定本要點。

    二、有關納稅義務人跨局申辦贈與稅及稽徵機關相關作業程序,依本要點規定辦理。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以下簡稱遺贈稅法)與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貳、適用對象及條件

    三、贈與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且非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

    四、納稅義務人依遺贈稅法第四條規定,贈與下列財產並檢齊證明文件,得跨局申報:

    () 不動產:

    1、贈與土地及房屋者,應檢附贈與契約書、土地增值稅稅單影本或免納土地增值稅證明書影本、房屋(契)稅單影本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證明,新建房屋應檢附使用執照及稽徵機關發給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證明影本;贈與直系血親公共設施保留地者,應一併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需註明編訂日期及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土地登記謄本。

    2、申報扣除土地增值稅及契稅金額合計不超過新臺幣(下同)五十萬元者,應檢附已繳納之稅單影本等證明文件。但扣除金額同時申報為贈與財產者,不受前述金額限制。

    () 現金:贈與現金者,應檢附贈與契約書、贈與人之存摺影本及贈與資金來源相關證明文件、受贈人之存摺或定期存單影本。

    () 上市(櫃)及興櫃公司股票(股權):贈與上市(櫃)及興櫃公司股票(股權)者,應檢附贈與契約書、持股餘額證明或集保證券存摺影本。

    () 未上市(櫃)且非興櫃股票(股權)之個別投資面額不超過五百萬元:贈與未上市(櫃)且非興櫃股票(股權)者,應檢附贈與契約書及足以核算該股票價值之證明文件(贈與日之持股餘額證明、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每股面額資料如股票樣張、股票影本或公司變更登記表等)。

    五、納稅義務人依遺贈稅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贈與下列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財產,得跨局申報:

    () 捐贈各級政府、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應檢附贈與契約書、受贈單位同意受贈函。

    ()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繼承人:應檢附贈與契約書、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 配偶相互贈與:應檢附贈與契約書。

    () 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一百萬元:應檢附辦妥結婚登記後之戶籍資料。

    六、前二點贈與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跨局申報:

    () 已逾核課期間案件。

    () 同年度之前次贈與稅案尚未核定或屬違章案件。

    () 農地回贈案件。

    () 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八條之一視同農業用地案件。

    () 法院判決、調解、和解移轉財產案件。

    () 遺贈稅法第七條第一項但書第三款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案件。

    叁、作業程序

    七、收件、核定及發證作業

    () 收件

    1、各地區國稅局代為收受(以下簡稱收件局)案件管轄國稅局(以下簡稱管轄局)之贈與稅申報書及應附文件(以下簡稱申報資料),應先確認贈與人戶籍所在地,並執行贈與稅稅籍主檔建檔作業。

    2、收件局於贈與稅稅籍主檔應勾選「跨局案件自動給號」欄位,由系統自動給號(編列收件案號共十四碼,第一碼至第三碼為管轄局縣市英文代號及機關代號,第四碼及第五碼為贈與人戶籍所在地鄉(鎮、市)代號,第六碼至第八碼為申報年度別代號,第九碼為申報案件代號1,第十碼為跨局申辦代號6,第十一碼至第十四碼為流水號代號)。

    3、收件局依據納稅義務人申報資料執行贈與財產、扣除額及受贈人等資料建檔作業。

    () 核定及發證

    1、收件局核對申報與建檔資料正確無誤後,將檔案傳送至管轄局,並於贈與稅申報書審核意見欄註明「資料核對無誤」後核章。

    2、管轄局系統完成核定作業後,收件局對於核定無應納稅額者,列印並核發贈與稅免稅證明書、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交納稅義務人簽收;對於核定有應納稅額者,列印並核發贈與稅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交納稅義務人簽收,並於完稅後核發贈與稅繳清證明書,交納稅義務人簽收。

    八、更正案件之處理

              納稅義務人依稅捐稽徵法第十七條規定申請查對更正之作業如下:

    () 當月之核定案件:由收件局審查後就地建檔更正。

    () 非當月之核定案件:由管轄局受理查對更正,申報資料如尚未移回管轄局者,收件局應先行傳真或掃描電子檔方式傳輸資料。

    九、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五條申請復查,應由管轄局受理。如納稅義務人向收件局遞交復查申請書,收件局應於十日內將復查申請書移送管轄局,並通知納稅義務人。

    十、申報資料移送保管之處理

              收件局於次月五日前,將上月跨局申報資料連同贈與稅跨局申辦清冊移送管轄局,由管轄局複核申報資料,於贈與稅申報書審查結果欄核章。

    肆、附則

    十一、績效列管

                 每月結束後五日內,收件局應執行上月跨局申辦案件統計,並列印贈與稅跨局申辦件數統計表送單位主管核閱;每季結束後五日內,填具「全國跨局申辦件數統計表」函送財政部賦稅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