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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 中華民國10834
    台財稅字第10704672982

    訂定「一百零七年度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並自即日生效。

    附「一百零七年度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部  長 蘇建榮

     

    一百零七年度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其創辦人、設立人或實際所得人如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依下列標準計算其成本及必要費用:

    一、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為收入之百分之六十五。

    二、文理類(升學、語文、法商及其他)補習班:為收入之百分之五十。

    三、技藝類(縫紉、美容、美髮、音樂、舞蹈及其他)補習班:為收入之百分之五十。

    四、私立托嬰中心、幼兒園:為收入之百分之八十。

    五、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為收入之百分之六十。

    六、私立養護、療養院(所):為收入之百分之七十五。但依「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設置之私立護理機構、依「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設立之機構、依「精神復健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設置之精神復健機構及依「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設立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為收入之百分之八十五。

    附註:

    一、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等,如同時經營兩項以上業務,應就各類業務收入分別適用各該類別之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計算所得額。

    二、私立養護、療養院(所)經營之業務範圍,屬應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者,不適用本標準計算其成本及必要費用。

    三、配合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勞動基準法,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一百零七年度於週休二日上班致增加人事費用,如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並於辦理該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聲明書及相關資料並切結屬實供稽徵機關查核者,其適用之費用率為規定之費用率加百分之一;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應備妥受影響之相關資料,稽徵機關必要時得調閱審查:

    () 已依法為員工投保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

    () 給付員工薪資已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