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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071217
    台財稅字第10704685800

    主  旨:公告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課稅級距及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

    依  據:所得稅法5條第4項、第5條之11項及第14條第4項。

    公告事項:

    一、108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每人全年新臺幣(下同)88,000元;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70歲者,暨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每人每年132,000元。

    二、108年度綜合所得稅之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120,000元;有配偶者扣除240,000元。

    三、108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200,000元為限。

    四、108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200,000元。

    五、108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

    () 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540,000元以下者,課徵5%

    () 超過540,000元至1,210,000元者,課徵27,000元,加超過540,000元部分之12%

    () 超過1,210,000元至2,420,000元者,課徵107,400元,加超過1,210,000元部分之20%

    () 超過2,420,000元至4,530,000元者,課徵349,400元,加超過2,420,000元部分之30%

    () 超過4,530,000元者,課徵982,400元,加超過4,530,000元部分之40%

    六、108年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

    () 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其108年度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1、一次領取總額在180,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

    2、超過180,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62,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3、超過362,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 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108年度全年領取總額,減除781,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