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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 中華民國1071219
    台財稅字第10700678270

    原土地所有權人依都市更新條例權利變換規定取得之應分配土地,經配偶相互贈與依土地稅法28條之21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於再移轉計課土地增值稅時,參據同條第2項重劃土地準用第39條第4項減徵規定,准比照都市更新條例46條第3款減徵土地增值稅40%

    部  長 蘇建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