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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 |
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台內營字第1070814229號 |
主 旨:預告訂定「重大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認定標準」。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內政部。
二、訂定依據:國土計畫法第42條。
三、「重大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認定標準」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moi.gov.tw/)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內政部營建署
(二)
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二段342號
(三)
電話:02-8771-2345
(四)
傳真:02-2777-2358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徐國勇
重大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認定標準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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