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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公告 |
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
勞動條3字第1070131130號 |
主 旨:修正「指定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行業」,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
公告事項:修正「指定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行業」如附表。
部 長 許銘春 公假
政務次長 蘇麗瓊 代行
附表 指定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行業
特殊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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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調整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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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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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時間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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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年節、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為因應公眾之生活便利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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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及飲料製造業
2.燃料批發業及其他燃料零售業
3.石油煉製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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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點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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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之地點具特殊性(如海上、高山、隧道或偏遠地區等),其交通相當耗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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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電燃氣業
2.石油煉製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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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性質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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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勞工於國外、船艦、航空器、闈場或歲修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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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製造業
2.水電燃氣業
3.藥類、化妝品零售業
4.旅行業
5.海運承攬運送業
6.海洋水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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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勞工於國外執行採訪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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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聞出版業
2.雜誌(含期刊)出版業
3.廣播電視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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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為因應天候、施工工序或作業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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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油煉製業
2.預拌混擬土製造業
3.鋼鐵基本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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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為因應天候、海象或船舶貨運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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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電燃氣業
2.石油煉製業
3.冷凍食品製造業
4.製冰業
5.海洋水運業
6.船務代理業
7.陸上運輸設施經營業之貨櫃集散站經營
8.水上運輸輔助業(船舶理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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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狀況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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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辦理非經常性之活動或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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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製造業
2.設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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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為因應動物防疫措施及畜禽產銷調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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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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