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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部公告 中華民國10786
    勞動條3字第1070131130

    主  旨:修正「指定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行業」,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

    公告事項:修正「指定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行業」如附表。

    部  長 許銘春 公假
    政務次長 蘇麗瓊 代行

     

    附表 指定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行業 

    特殊型態

    得調整之條件

    行業

    一、時間特殊

    配合年節、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為因應公眾之生活便利所需

    1.食品及飲料製造業

    2.燃料批發業及其他燃料零售業

    3.石油煉製業

    二、地點特殊

    工作之地點具特殊性(如海上、高山、隧道或偏遠地區等),其交通相當耗時

    1.水電燃氣業

    2.石油煉製業

    三、性質特殊

    () 勞工於國外、船艦、航空器、闈場或歲修執行職務

    1.製造業

    2.水電燃氣業

    3.藥類、化妝品零售業

    4.旅行業

    5.海運承攬運送業

    6.海洋水運業

    () 勞工於國外執行採訪職務

    1.新聞出版業

    2.雜誌(含期刊)出版業

    3.廣播電視業

    () 為因應天候、施工工序或作業期程

    1.石油煉製業

    2.預拌混擬土製造業

    3.鋼鐵基本工業

    () 為因應天候、海象或船舶貨運作業

    1.水電燃氣業

    2.石油煉製業

    3.冷凍食品製造業

    4.製冰業

    5.海洋水運業

    6.船務代理業

    7.陸上運輸設施經營業之貨櫃集散站經營

    8.水上運輸輔助業(船舶理貨除外)

    四、狀況特殊

    () 為辦理非經常性之活動或會議

    1.製造業

    2.設計業

    () 為因應動物防疫措施及畜禽產銷調節

    屠宰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