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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中華民國107710
    臺教國署國字第1070074773B

    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書法教育實施要點」第一點、第五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書法教育實施要點」第一點、第五點、第六點

    署  長 邱乾國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書法教育實施要點第一點、第五點、第六點修正規定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依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之規定並為提升書法教育成效,特訂定本要點。

    五、補助內容及基準:

    () 辦理書法教學師資專業成長課程:補助直轄市、縣(市)辦理系統性教師書法增能、書法專長教學人員增能(含班級經營)、主題觀摩或參訪等課程之講師鐘點費、交通費、場地使用費、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費、膳宿費及雜支。每場次以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二萬元為上限。

    () 辦理寒暑假書法學習營隊:補助直轄市、縣(市)辦理寒暑假書法學習營隊之講師鐘點費、交通費、場地使用費、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費、膳宿費及雜支。每場補助二萬元為上限。

    () 設置書法教學特色學校:補助國民中小學建置書法教室、書法教學設備、校園整體書法教學情境布置、書法課程及活動等經費,每校以補助十五萬元為上限。

    () 遴聘書法專長教學人員:補助國民中小學聘任書法專長教學人員於社團活動進行教學之鐘點費、交通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費,並得以通過國立大專校院辦理之認證者優先聘任。每校以補助二萬元為上限。

    () 推動書法教學相關活動:補助國民中小學辦理學生書法主題觀摩或參訪及其他推動書法教學之相關活動,每校最高補助一萬元。

             本案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及本署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六十;第二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第三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三;第四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六;第五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九十。

    六、申請及審查作業:

    () 申請方式:

    1、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就申請補助內容項目進行統籌規劃,及完成轄內學校(含國立學校)申請計畫之初審作業,配合國教署指定期限辦理計畫書及經費申請表等資料(含電子檔)之函報作業。

    2、各國立學校(含附設)國民中小學:應提具申請補助計畫書報送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進行初審。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彙報本署。但不占對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補助額度。

    () 審查原則:

    1、本署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報計畫之完整性、可行性、永續性、成效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財力等級,核定補助經費及補助比率。

    2、設置書法教學特色學校項目,本署得就全國國民中小學之學校類型、學生人數、班級規模及書法教學特色等指標排序,分年分階段依本署年度預算編列情形逐年補助之。

    () 審查方式: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報計畫書及經費申請表等資料送本署後,由本署依審查原則進行審查,必要時得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