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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 |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台內民字第1071102423號 |
主 旨:預告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28條條文。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中央選舉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33條。
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28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i.gov.tw)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2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內政部民政司
(二)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6樓
(三)
電話:02-23565920
(四)
傳真:02-23566217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五、本次修正內容係為使選舉公報刊登候選人香港及澳門學歷有明確依據,並配合106年11月22日修正公布之「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4條、第47條及第48條規定,爰增列選舉公報刊登候選人香港及澳門學歷規定、候選人於與我國簽署免除重複驗證國際書面協定國家取得之該國學歷證明文件之免除驗證規定,以及103年11月29日以後辦理之各項公職人員選舉,曾刊登選舉公報學歷欄內之候選人大陸地區學歷免檢附證明文件等規定,並一併修正相關援引項次,因本案係為簡化候選人申請登記作業及選務機關進行審查流程,屬簡化行政程序,又涉及候選人登記參選之書件表冊格式,配合本(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作業期程及本年8月16日發布選舉公告,為使修正後之規定適用於本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時程甚具急迫性,爰依內政部主管法律及法規命令草案辦理預告作業要點第5點第3款第1目、第4目、第6目規定,預告期間為20日。
部 長 葉俊榮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二十八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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