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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令 |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勞動發特字第10705071652號 |
修正「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六條、第九條。
附修正「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六條、第九條
部 長 許銘春
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六條、第九條修正條文
第 三 條 (刪除)
第 六 條 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二十九條所稱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指依社會救助法規定認定者。
第 九 條 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所稱身心障礙者,指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
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六條、第九條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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