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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公告 中華民國107517
    北市監企字第1070073097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高○振等8,361件汽(機)車燃料使用費催繳通知書。

    依  據:

    一、公路法27條、第75條、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

    二、行政程序法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查應受送達人高○振等汽(機)車燃料使用費催繳通知書,本所以雙掛號郵寄經郵務遞送退回,經再查證其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所公告欄。

    二、本催繳通知書限繳日為107710日。

    三、本公示送達自刊登政府公報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受處分人如有不服,應於本處分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向本所遞送(以實際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遞日)。

    四、上開催繳通知書現由本所企劃及裁罰科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至本所領取。檢附應受送達人姓名、車牌號碼及單據號碼詳如附件清冊。

     

    臺北市區監理所汽(機)車燃料使用費催繳通知書公示送達清冊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