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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令 |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文創字第10720166582號 |
修正「文化部受託提供文化創意產業具市場性評估意見書作業要點」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文化部受託提供文化創意產業具市場性評估意見書作業要點」第七點
部 長 鄭麗君
文化部受託提供文化創意產業具市場性評估意見書作業要點第七點修正規定
七、本部於評估會議前,應進行初審。
初審應邀具文創發行、經紀、行銷或相關領域專家二名為初審委員,針對申請公司提供之所有文件進行書面審查,並於評估會議提報專家初審意見書供出席委員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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