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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
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金管銀票字第10702718290號 |
主 旨:預告修正「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六條、第八條及第九條解釋令」規定。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款及第九條第三項第四款。
三、「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六條、第八條及第九條解釋令」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tw/law)「草案預告論壇」網頁。
四、本修正案有助於提高不動產投資信託業者實務作業彈性,使我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投資標的多元化,爰擬將本案預告期間縮短為三十日。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三十日內於前揭「草案預告論壇」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本會銀行局
(二)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7樓
(三)
電話:02-89689769
(四)
傳真:02-89691357
主任委員 顧立雄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六條、第八條及第九條之解釋令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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