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預告修正「限制輸出貨品表」,自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起,CCC7210.70.10.00-5「塗漆、清漆或被覆塑膠之鐵或非合金鋼扁軋製品,具電氣特性,以頻率50赫芝最大磁通密度1.5韋伯/平方公尺時鐵心損失在6.5瓦特/公斤及以上者」等17項臺灣產製之貨品(如附件1)輸往越南,取得本部國際貿易局核發之輸往越南彩色鋼板配額證明書者,出口時應主動於出口報單「輸出入許可文件號碼-項次」欄位填報證明書號碼向海關申報。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經濟部。
二、修正依據:貿易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五條。
三、越南106年5月31日公告自106年6月15日起對我國旨揭貨品啟動3年關稅配額之防衛措施(不受防衛稅之進口配額量第106年度14,428公噸、107年度15,871公噸、108年度17,458公噸)。我國旨揭貨品倘未以越南海防市及胡志明市2港口為進口港,或未取得國際貿易局核發之配額證明書,或出口到越南時超過我國獲配之配額,越南進口人報關進口該等貨品時,將適用配額外防衛稅率19%。
四、為協助廠商因應此項措施、維護貿易秩序及政策需要,本部爰配合越南規定,公告我國出口人出口旨揭貨品,採行限制措施。擬使越南進口人享有配額內防衛稅率(0%)之出口人,應依本公告向國際貿易局申請年度配額,出口前逐批申請輸往越南彩色鋼板配額證明書(如附件2),並應於出口時主動於出口報單「輸出入許可文件號碼-項次」欄位填報證明書號碼向海關申報。
五、旨揭貨品107年度配額規定如下:
(一)
107年度配額期間:107年6月15日起至108年6月14日止。
(二)
107年度配額總量:15,871公噸。
(三)
107年度配額分配:
1、出進口廠商於104年至106年間具旨揭貨品出口越南實績者(如附件3),得於107年6月8日下午5時前檢附輸往越南彩色鋼板107年度第1次配額申請書(如附件4)送達國際貿易局申請配額,由該局依實績比例核配,逾時不受理;第1次配額利用期間為107年6月15日起至108年1月14日止。
2、獲配廠商得檢附轉讓同意書(如附件5)向國際貿易局申請配額轉讓。
3、獲配廠商108年1月14日止未利用之配額將由國際貿易局收回並視配額利用情形再辦理第2次配額分配。但獲配廠商如仍須利用已獲配而尚未利用之配額,得於108年1月14日前檢附交易證明文件向該局申請延期利用。
六、輸往越南彩色鋼板配額證明書之申請:
(一)
獲配廠商,出口前應逐批向國際貿易局申請輸往越南彩色鋼板配額證明書(申請書如附件6)。
(二)
出口人取得證明書後應於1個月內辦理出口。
(三)
出口時,出口人應主動於出口報單「輸出入許可文件號碼-項次」欄位填報證明書號碼向海關申報。
(四)
出口人應將配額證明書送交越南進口人,向進口地海關申報。
七、限制輸出貨品表之修正內容另登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之所屬單位/行政機關/國際貿易局經貿資訊網(網址為http://www.trade.gov.tw/)。
八、本次公告為第2年度配額分配,為使廠商有充裕時間申請,有訂較短公告期間之必要,爰預告期間縮短為7日。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二)
地址:臺北市湖口街1號。
(三)
電話:02-23977468。
(四)
傳真:02-23970522。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沈榮津
附件(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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