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每日即時刊登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布之法令規章等資訊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內政部 中華民國107525
    台內營字第1070808740

    修正「內政部租金補貼撥付及溢領款追繳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六點,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內政部租金補貼撥付及溢領款追繳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六點

    部  長 葉俊榮

     

    內政部租金補貼撥付及溢領款追繳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六點修正規定

    三、依本辦法辦理之租金補貼經費,由本部分二期預撥予直轄市、縣(市)政府,並以代收代付之方式辦理:

    () 第一期:依計畫辦理戶數於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申請截止後,先行預撥上半年(六個月)之經費;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租金補貼後,按月將直轄市、縣(市)首長與會計或主計人員核章之核銷一覽表(附件一)函送本部營建署核銷。

    () 第二期:依核定戶數,預撥下半年(六個月)之經費;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租金補貼後,按月將經直轄市、縣(市)首長與會計或主計人員核章之核銷一覽表(附件一)函送本部營建署核銷。

      前項按月撥付租金補貼予核定戶之經費,相關轉帳證明或匯款單等原始支出憑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妥為保存,備供查核。

      第一項預撥經費如因租金補貼戶有本辦法規定停止租金補貼之情形或有結餘,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剩餘款項(含孳息)於核撥完畢後二個月內繳回本部營建署。但孳息無法併同剩餘款項繳回者,得於核撥完畢當年度七月十五日或次年一月十五日前繳回本部營建署。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將已收回之溢領款繳回本部營建署,並同時填報溢領戶清冊表(格式如附件二),經首長與會計或主計人員核章後函送本部營建署。

    六、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及青年安心成家方案之租金補貼溢領款,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本部營建署核准者,免予追繳:

    () 受補貼者死亡無繼承人,或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經取得合法證明文件,而其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經取得債權憑證。

    () 受補貼者之遺產管理人已將溢領款解繳國庫。

    () 向法院提出聲請費用及遺產管理人請求之報酬合計多於溢領款,致無執行實益或執行困難。

    () 應追繳金額在新臺幣六百元以下。但受補貼者死亡,其法定繼承人溢領租金補貼者,應追繳金額在新臺幣一千六百元以下。

    () 其他特殊情形,經本部專案核准。

      前項免予追繳之情形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列冊(格式如附件三)由本部營建署審核;本部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報審計機關備查。

     

    附件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