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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令 |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台內營字第1070808184號 |
修正「雪霸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第五點,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雪霸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第五點
部 長 葉俊榮
雪霸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第五點修正規定
五、未經申請核准,禁止嬉戲喧鬧、舉辦歌舞、升火、野炊、吹奏或播放鳴器、燃放爆竹煙火、戲水、滑草、操作遙控無人機等有礙環境安寧或公眾安全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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