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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令 |
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台內營字第1070807962號 |
訂定「設置屋頂太陽光電免請領雜項執照處理原則」,自即日生效。
附「設置屋頂太陽光電免請領雜項執照處理原則」
部 長 葉俊榮
設置屋頂太陽光電免請領雜項執照處理原則
一、為配合推廣再生能源利用,建置建築物屋頂設置太陽光電設備免請領雜項執照之作業程序,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合法建築物屋頂如有違章建築,設置太陽光電設備時,不得影響公共安全及妨礙違章建築處理,並依本處理原則辦理。
三、屋頂設置太陽光電設備類型如下:
(一)
結構分立型:太陽光電設備(含支撐架)與違章建築結構分立(如圖例A及B)。
(二)
結構共構型:太陽光電設備(含支撐架)與違章建築結構共構。違章建築拆除時,其柱位可保留轉作光電設備支撐架(如圖例C)。
(三)
設備安裝型:太陽光電設備直接安裝於既存違章建築屋頂上,非屬建築法令所稱之建築行為(如圖例D)。
前項第三款得設置於直轄市、縣(市)政府尚未列為分期拆除之既存違章建築。
四、第二點所定影響公共安全之範圍如下:
(一)
合法建築物垂直增建違章建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占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九條規定之屋頂避難平臺。
2、違章建築樓層達二層以上。
(二)
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者。
五、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諮詢電話或窗口,受理民眾查詢確認第三點之設置類型,諮詢表如附件。
六、整幢違章建築不得適用本處理原則。
七、依本處理原則設置太陽光電設備,於其下方或周圍有新違章建築時,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影響公共安全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訂定拆除計畫限期拆除。
附件(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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