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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令 |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勞動發管字第1070503131號 |
核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雇主申請第二類外國人之招募許可,應備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開具所定相關事項之證明文件。有關雇主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前揭證明文件時,應備下列文件,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一日生效:
一、申請書或說明書。
二、申請當月之前三個月為基準月份,自基準月份起前六個月每月之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提繳勞工退休金、繳納工資墊償基金及勞工保險費之繳費單據或證明影本。
三、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之勞資會議紀錄文件影本(應檢附次數如附表)。但不含臨時會議紀錄。
另廢止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七日勞職許字第○九九○五○四九八五號令,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一日生效。
部 長 許銘春
附表
應檢附勞資會議文件表
申 請 期 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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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
檢
附
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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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一日至一百零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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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蓋事業單位、負責人印章及勞資會議主席、紀錄人員簽名之申請日前三個月內舉辦之勞資會議紀錄(不包含臨時會議紀錄)等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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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至一百零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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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蓋事業單位、負責人印章及勞資會議主席、紀錄人員簽名之申請日前六個月內,至少每三個月舉辦一次,共二次勞資會議紀錄(不包含臨時會議紀錄)等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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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至一百零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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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蓋事業單位、負責人印章及勞資會議主席、紀錄人員簽名之申請日前九個月內,至少每三個月舉辦一次,共三次勞資會議紀錄(不包含臨時會議紀錄)等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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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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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蓋事業單位、負責人印章及勞資會議主席、紀錄人員簽名之申請日前一年內,至少每三個月舉辦一次,共四次勞資會議紀錄(不包含臨時會議紀錄)等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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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例一
事業單位於107年5月21日提出申請,應檢附在申請日往前3個月期間內的相關文件,即同年2月21日到5月20日期間內所舉辦至少一次的勞資會議紀錄;又如事業單位於107年7月21日提出申請,應檢附在申請日往前3個月內的相關文件,即同年4月21日到7月20日期間內所舉辦至少一次的勞資會議紀錄。
範例二
事業單位於107年11月21日提出申請,應檢附在申請日往前9個月期間(2月21日到11月20日)內,且至少每3個月舉辦一次的相關文件,即2月21日到5月20日期間內所舉辦至少一次的勞資會議紀錄、5月21日到8月20日期間內所舉辦至少一次的勞資會議紀錄以及8月21日到11月20日期間內所舉辦至少一次的勞資會議紀錄。
範例三
事業單位於108年2月21日提出申請,應檢附在申請日往前1年期間(107年2月21日到108年2月20日)內,且至少每3個月舉辦一次的相關文件,即107年2月21日到107年5月20日期間內所舉辦至少一次的勞資會議紀錄、107年5月21日到107年8月20日期間內所舉辦至少一次的勞資會議紀錄、107年8月21日到107年11月20日期間內所舉辦至少一次的勞資會議紀錄以及107年11月21日至108年2月20日期間內所舉辦至少一次的勞資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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