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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公告 |
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
台財關字第1061018778號 |
主 旨:訂定關稅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免稅限額,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 據:關稅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同批進口貨物完稅價格在新臺幣二千元以下者,免徵關稅與海關代徵之營業稅及貨物稅,但菸酒及實施關稅配額之農產品不適用之。
二、本部九十四年六月九日台財關字第○九四○五五○二六四○號令,業經本部一○六年九月七日台財關字第一○六一○一八七七八五號令定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廢止。
部 長 許虞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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