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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部公告 中華民國106719
    經授水字第10620208210

    主  旨:修正公告新山水庫蓄水範圍及其申請許可事項。

    依  據: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3條、第5條及第6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 新山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之管理機構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其蓄水範圍為本水庫滿水位標高86公尺與其迴水所及蓄水域、蓄水相關重要設施之土地與蓄水域周邊必要之保護範圍。其行政轄區屬基隆市安樂區,蓄水範圍面積55.8公頃,含限制活動範圍,詳如附圖。

    二、 本水庫蓄水範圍重要設施限制活動範圍面積8.41公頃,詳如附圖。

    三、 本水庫係以家用及公共給水為主要目標,基於維護水庫重要設施及保護水源,本水庫蓄水範圍內重要設施限制活動範圍及進出水口,不受理申請任何使用行為,其餘區域以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因緊急需要之使用為限,應向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區管理處申請許可,其受理申請期限為每年11日至1231日。

               水域、水面使用:

    1、  許可活動範圍:本水庫重要設施限制活動範圍及進出水口以外之蓄水範圍內,詳如附圖。

    2、  許可方式:由行為人依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16條規定檢附申請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申請許可。

    3、限制事項:嚴禁任何污染水質及影響營運行為。

    四、附記:依水利法54條之1規定,水庫蓄水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 毀壞或變更蓄水建造物或設備。

    () 啟閉、移動或毀壞水閘門或其附屬設施。

    () 棄置廢土或廢棄物。

    () 採取土石。但主管機關辦理之濬渫,不在此限。

    () 飼養牲畜、養殖水產物或種植植物。

    () 排放不符水污染防制主管機關放流水標準之污水。

    () 違反水庫主管或管理機關公告許可之遊憩範圍、活動項目或行為。

     

    附圖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