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修正公告永和山水庫蓄水範圍及其申請許可事項。
依 據: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5條及第6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永和山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之管理機構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水公司),蓄水範圍為滿水位標高86公尺與其迴水所及蓄水域、蓄水相關重要設施之土地與蓄水域周邊必要之保護範圍,行政轄區屬苗栗縣三灣鄉、頭份市、南庄鄉,蓄水範圍面積195.1公頃詳如附圖。
二、本水庫蓄水範圍重要設施周圍限制活動區域(含田美攔河堰)面積15公頃,詳如附圖。
三、本水庫蓄水範圍內為下列使用行為,其行為人應向台水公司申請許可,其受理申請期限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一)
施設建造物:
1、許可範圍:本水庫重要設施周圍限制活動區域外之蓄水範圍內,詳如附圖。
2、許可方式:由行為人依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檢附申請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台水公司申請許可。如河川管理單位有防洪搶險需求時,得先行施作並通知台水公司。
(二)
行駛船筏、浮具:
1、許可活動範圍:本水庫重要設施周圍限制活動區域外之蓄水範圍內,詳如附圖。
2、許可方式:由行為人依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檢附申請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台水公司申請許可。
3、限制事項:
(1)
配合水庫防洪操作期間,不得行駛。
(2)
動力船筏航行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10浬(18.52公里/小時)。
(3)
動力船最大馬力,以260匹馬力為限。動力管筏引擎最大馬力,以25匹馬力為限。
(4)
船總量管制5艘,管筏總量管制10艘。
(5)
動力船筏航行時,應由合格駕駛員駕駛,駕駛員需攜帶執照以供查驗。
(6)
行駛船筏、浮具時,嚴禁超載。
(7)
行駛及搭乘船筏、浮具時,應穿戴合格救生衣物。
(三)
水域、水面使用:
1、許可活動範圍:本水庫重要設施周圍限制活動區域外之蓄水範圍內,詳如附圖。
2、許可方式:由行為人依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檢附申請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台水公司申請許可。
3、限制事項:嚴禁任何污染水源之行為。
(四)
太陽能發電系統設置:
1、許可設置範圍:本水庫經劃定公告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專區範圍內,如附圖。
2、許可方式:由行為人提送申請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台水公司申請許可,其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
申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之設置容量、使用範圍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並標示相關設施位置。
(2)
興建計畫。
(3)
營運計畫。
(4)
安全措施。
(5)
水污染防治措施。
3、限制事項:
(1)
嚴禁任何污染水源之行為。
(2)
系統固定方式不得破壞原有結構物(含壩體)。
4、申請本款使用行為如涉及施設建造物、行駛船筏、浮具或水域、水面使用等行為,須另依本點各款規定申請許可。
四、附記:依水利法第54條之1規定,水庫蓄水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
毀壞或變更蓄水建造物或設備。
(二)
啟閉、移動或毀壞水閘門或其附屬設施。
(三)
棄置廢土或廢棄物。
(四)
採取土石。但主管機關辦理之濬渫,不在此限。
(五)
飼養牲畜、養殖水產物或種植植物。
(六)
排放不符水污染防制主管機關放流水標準之污水。
(七)
違反水庫主管或管理機關公告許可之遊憩範圍、活動項目或行為。
永和山水庫蓄水範圍相對位置圖(含田美攔河堰)(請參見PDF)
永和山水庫蓄水範圍圖(請參見PDF)
永和山水庫蓄水範圍圖(田美攔河堰)(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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