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修正公告粗坑壩水庫蓄水範圍。
依 據: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5條及第6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
粗坑壩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之管理機構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電公司)。其蓄水範圍以沿河長度由堰壩址中心往上游四倍堰壩長度內,另其兩岸範圍以本水庫滿水位(標高49公尺)所圍之蓄水域以及水庫相關重要設施(壩體、魚道、發電取水口、排砂道等)之土地與水面,其範圍之行政轄區屬新北市新店區,面積10.0079公頃,詳如附圖。
二、
本水庫蓄水範圍重要工程設施周圍限制活動面積2.025公頃,詳如附圖。
三、
本水庫係以引水發電為目標,位於新店溪青潭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為保護水庫之水源,本水庫蓄水範圍內以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因緊急或公益需要之使用為限,得向台電公司申請下列行為之使用許可:
(一)
施設建造物:
1、
許可使用範圍:本水庫重要工程設施周圍限制活動區域外之蓄水範圍內,詳如附圖。
2、
許可方式:由行為人依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檢附申請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台電公司申請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許可。
(二)
變更地形地貌:
1、
許可使用範圍:本水庫重要工程設施周圍限制活動區域外之蓄水範圍內,詳如附圖。
2、
許可方式:由行為人依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檢附申請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台電公司申請許可。
(三)
放生、捕撈孳生魚類、水產物:
1、
許可使用範圍:本水庫重要工程設施周圍限制活動區域外之蓄水範圍內,詳如附圖。
2、
許可方式:由行為人依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11條及第13條規定檢附申請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台電公司申請許可。
(四)
行駛船筏、浮具:
1、
許可使用範圍:本水庫重要工程設施周圍限制活動區域外之蓄水範圍內,詳如附圖。
2、
許可方式:由行為人依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檢附申請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台電公司申請許可。
(五)
水域、水面使用:
1、
許可使用範圍:本水庫重要工程設施周圍限制活動區域外之蓄水範圍內,詳如附圖。
2、
許可方式:由行為人依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檢附申請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台電公司申請許可。
四、
附記:依水利法第54條之1第1項規定,水庫蓄水範圍內禁止下列事項:
(一)
毀壞或變更蓄水建造物或設備。
(二)
啟閉、移動或毀壞水閘門或其附屬設施。
(三)
棄置廢土或廢棄物。
(四)
採取土石。但主管機關辦理之濬渫,不在此限。
(五)
飼養牲畜、養殖水產物或種植植物。
(六)
排放不符水污染防制主管機關放流水標準之污水。
(七)
違反水庫主管或管理機關公告許可之遊憩範圍、活動項目或行為。
粗坑壩水庫蓄水範圍圖(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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