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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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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
經授水字第10520207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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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修正公告寶山第二水庫蓄水範圍。
依 據: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5條及第6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寶山第二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之管理機關為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其蓄水範圍為該水庫水位標高150公尺以下與其迴水所及蓄水域及相關重要設施(大壩、溢洪道、取水工、出水工及上坪堰等)之土地與水面,其範圍之行政轄區屬新竹縣北埔鄉、寶山鄉、竹東鎮及橫山鄉,面積約157.28公頃(含本水庫154.55公頃及上坪堰2.73公頃),詳如附圖。
二、本水庫蓄水範圍重要工程設施周圍限制活動區域(不含通達道路)面積約10.59公頃(含本水庫9.28公頃及上坪堰1.31公頃),詳如附圖。
三、本水庫係以提供穩定可靠水源為主要目標,基於保護水源,本水庫蓄水範圍內,不受理任何使用行為申請;通達道路僅供3.5公噸以下車輛(搶修險工程車除外)、人員通行使用。
附記一:依水利法第54條之1規定,本水庫蓄水範圍內禁止下列事項:
(一)
毀壞或變更蓄水建造物或設備。
(二)
啟閉、移動或毀壞水閘門或其附屬設施。
(三)
棄置廢土或廢棄物。
(四)
採取土石。但主管機關辦理之濬渫,不在此限。
(五)
飼養牲畜、養殖水產物或種植植物。
(六)
排放不符水污染防制主管機關放流水標準之污水。
(七)
違反水庫主管或管理機關公告許可之遊憩範圍、活動項目或行為。
附記二:違反本公告事項規定者,依水利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附圖(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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