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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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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經授水字第105202003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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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修正公告直潭壩水庫蓄水範圍及其管理事項。
依 據: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2條、第3條、第5條、第6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直潭壩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之管理機關為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其蓄水範圍為本水庫堰壩址上游五倍堰壩長度及蓄水相關重要設施之土地與蓄水域周邊必要之保護範圍,其範圍之行政轄區屬新北市新店區,蓄水範圍上游最遠位置距直潭壩585公尺,蓄水範圍面積13.7433公頃,詳如附圖。
二、本水庫蓄水範圍及蓄水相關重要工程設施(含壩體、溢流堰、取水口及管理中心等)周圍限制活動區域面積13.7433公頃,詳如附圖。
三、本水庫係以家用及公共給水為主要目標,基於保護水源,本水庫蓄水範圍內,不受理申請任何使用行為。
附記一:依水利法及相關規定,水庫蓄水範圍內禁止下列事項:
(一)
毀壞或變更蓄水建造物或設備。
(二)
啟閉、移動或毀壞水閘門或其附屬設施。
(三)
棄置廢土或廢棄物。
(四)
採取土石。但主管機關辦理之濬渫,不在此限。
(五)
飼養牲畜、養殖水產物或種植植物。
(六)
排放不符水污染防制主管機關放流水標準之污水。
(七)
施設建造物。
(八)
變更地形地貌。
(九)
放生、捕撈孶生魚類(含釣魚)、水產物。
(十)
行駛船筏、浮具。
(十一)
水域、水面使用。
(十二)
其他影響水庫水質、水庫營運安全之使用行為。
(十三)
違反水庫主管或管理機關公告許可之遊憩範圍、活動項目或行為。
附記二:違反本公告事項規定者,依水利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直潭壩水庫蓄水範圍圖(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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