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原住民族委員會令
|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原民經字第10400609405號
|
訂定「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證書核發及管理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證書核發及管理作業要點」
主任委員 林江義
Mayaw.Dongi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證書核發及管理作業要點
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管理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證書(以下簡稱專用權證書)之核發及換發,特訂定本要點。
二、智慧創作經准予登記時,本會應核發專用權證書。數人共同享有智慧創作專用權時,均核發專用權證書。
三、專用權證書之格式依本會公告之。
四、專用權證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智慧創作專用權證書字樣。
(二)
申請案號。
(三)
智慧創作之名稱、種類。
(四)
智慧創作專用權人名稱。
(五)
智慧創作內容摘要。
(六)
智慧創作專用權證書號數。
(七)
核發日期。
(八)
「智慧創作之特徵、範圍及使用規則,應以智慧創作登記簿冊上智慧創作之說明為準」字樣。
五、前點專用權證書載明事項變更,致證書內容應予修改,本會應依申請或依職權核發新證書。
六、專用權證書滅失或遺失時,受核發證書之智慧創作專用權人應申述緣由向本會申請補發。
專用權證書毀損致不堪辨識時,受核發證書之智慧創作專用權人應檢具原證書向本會申請換發。
|
|
|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之機關洽詢
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 服務專線:02-23924146 / 傳真專線:02-23569970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服務時間:每週一至週五上班時間AM 8:30~12:30 PM 1:30~5:30
公報紙本訂閱,請洽國家書店松江門市(秀威):02-27960359
國家發展委員會 版權所有 / 本站建議使用IE7 以上瀏覽,800x600 或1024x768 螢幕解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