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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公告 中華民國98217
經授水字第09820201590

主  旨:公告榮華壩水庫蓄水範圍及其申請許可事項。

依  據:依據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2條、第3條、第5條及第6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 榮華壩(以下簡稱本壩)之管理機關為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以下簡稱北水局)。其蓄水範圍為本壩設計最高洪水位線標高419公尺與其迴水所及蓄水域及本壩相關重要設施之土地與水面,其範圍之行政轄區屬桃園縣復興鄉,面積30.76公頃,詳如附圖。

二、 本壩水庫蓄水範圍重要工程設施周圍限制活動面積9,599平方公尺,詳如附圖。

三、 本壩係以攔砂及發電為主要目標,基於保護水源,本壩水庫蓄水範圍內,不受理申請任何使用行為。

附記一:依水利法54-1條規定,水庫蓄水範圍內禁止下列事項:

()  毀壞或變更蓄水建造物或設備。

()  啟閉、移動或毀壞水閘門或其附屬設施。

()  棄置廢土或廢棄物。

()  採取土石。但主管機關辦理之濬渫,不在此限。

()  飼養牲畜、養殖水產物或種植植物。

()  排放不符水污染防制主管機關放流水標準之污水。

()  違反水庫主管或管理機關公告許可之遊憩範圍、活動項目或行為。

附記二:違反本公告事項規定者,依水利法或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部  長 尹啓銘

 

附圖 榮華壩蓄水範圍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