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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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經授水字第097202020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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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公告隆恩堰水庫蓄水範圍。
依 據:
依據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3條及第5條。
公告事項:
一、
隆恩堰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之管理機關為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以下簡稱北水局)。其蓄水範圍為隆恩堰上游460公尺至下游100公尺間深槽護岸以內行水區及隆恩堰、導水路(含兩側各10公尺寬)及分水工等重要設施之土地與水面,其範圍之行政轄區屬新竹縣竹北市及竹東鎮,面積約17.24公頃,詳如附圖。
二、
本水庫係以提供穩定可靠水源為主要目標,基於保護水源,本水庫蓄水範圍內,不受理申請任何使用行為。
附記:依水利法第54條之1規定,水庫蓄水範圍內禁止下列事項:
1、
毀壞或變更蓄水建造物或設備。
2、
啟閉、移動或毀壞水閘門或其附屬設施。
3、
棄置廢土或廢棄物。
4、
採取土石。但主管機關辦理之濬渫,不在此限。
5、
飼養牲畜、養殖水產物或種植植物。
6、
排放不符水污染防制主管機關放流水標準之污水。
7、
違反水庫主管或管理機關公告許可之遊憩範圍、活動項目或行為。
部 長 陳瑞隆
本案授權水利署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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