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2
非破壞檢測
1、
一般規定
(1) 契約指定非破壞檢測:契約中指定之非破壞檢測方法,承造人須執行並確保所有指定檢測之材料或銲道符合本節各相關非破壞檢測程序之品質要求。
(2) 契約未指定非破壞檢測:契約中未指定非破壞檢測,如起造人要求執行,承造人須依本節各相關非破壞檢測程序執行檢測,惟起造人須負擔檢測及相關費用。當檢測結果未符合契約及相關規範要求時,整修及相關複檢費用須由承造人負擔。
(3) 鋼結構銲道非破壞檢測之儀器校驗、檢測人員資格及檢測程序,須依本節之規定。
(4) 經依CNS 13021「鋼結構銲道目視檢測法」檢測後,且判定合格之銲道,始可執行其他非破壞檢測。
(5) ASTM A514及A517鋼材,於銲接完成48小時後,或厚度超過50mm之其它鋼材,於銲接完成24小時後,始可執行非破壞檢測。上述以外之鋼材,於銲接完成,銲道溫度降至室溫後,即可執行非破壞檢測。
(6) 所須之非破壞檢測方法,含檢測位置、檢測比率及接受標準等,應依相關規範及契約圖說之規定辦理。
(7) 檢測人員於檢測前應暸解被測銲道之材料種類、材料厚度、接頭型式、銲接方法或整修方式等相關資料。
2、
非破壞檢測程序書
各種非破壞檢測方法之檢測程序與技術須符合下列規定:
(1) CNS 13021「鋼結構銲道目視檢測法」。
(2) CNS 13464「鋼結構銲道液滲檢測法」。
(3) CNS 13341「鋼結構銲道磁粒檢測法」。
(4) CNS 12618「鋼結構銲道超音波檢測法」。
(5) CNS 12845「結構用鋼板超音波直束檢測法」。
(6) CNS 11224「脈波反射式超音波檢測儀系統評鑑」。
(7) CNS 13020「鋼結構銲道射線檢測法」。
3、
檢測範圍
檢測範圍含檢測方法、銲道種類、檢測位置、檢測比率及不良率之計算等,應依相關規範及契約圖說之規定辦理。
(1) 全驗:契約圖說中要求檢驗之銲道,若未指定局部檢驗或抽驗時,須採全驗。
(2) 局部檢驗:契約圖說中採局部檢驗時,須指定檢測銲道種類、檢測位置、長度。
(3) 抽驗:契約圖說中採抽驗時,須指定每批抽驗數量。每個抽驗點須涵蓋銲道長度100mm至300mm,如抽驗點判定不合格,須檢測出不合格範圍,另該批銲道須追加兩個抽驗點,抽驗位置由承造人和起造人代表協調決定。如追加之抽驗點判定不合格,則該批銲道須採全驗。
(4) 不良率之計算:不良率之計算,以300mm為一單位,不足300mm以一個單位計算。
(5) 非破壞檢測第二次(含)以後之抽驗比例如表4.5-1所示。
4、
接受標準
非破壞檢測接受標準,依本規範各檢測程序書之規定。其他之接受標準,須經工程師核可後始可採用。
表4.5-1 非破壞檢測第二次(含)以後之抽驗比率
接頭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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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力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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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厚(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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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次不合格之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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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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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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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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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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柱與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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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力
及
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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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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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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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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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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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t>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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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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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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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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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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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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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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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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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與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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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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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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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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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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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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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托梁式接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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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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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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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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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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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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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與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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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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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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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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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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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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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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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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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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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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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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斜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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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力及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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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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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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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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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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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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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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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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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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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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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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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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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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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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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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