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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交      通      部
公告 中華民國94526

金管保四字第09402561251
交路字第
0940031820

 

主  旨:公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期間」。

依  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6條。

公告事項: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期間如下:

一、汽車:除第二點之機車另有規定外,保險期間為一年。

二、機車:保險期間為一至二年。

三、領用臨時牌照或試車牌照之汽車、機車或領用臨時通行證之動力機械:保險期間依其牌照或通行證之有效期間,最長為一年。

主任委員 龔照勝
部  長 林陵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