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保四字第09402561251號 交路字第0940031820號
主 旨:公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期間」。
依 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6條。
公告事項: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期間如下:
一、汽車:除第二點之機車另有規定外,保險期間為一年。
二、機車:保險期間為一至二年。
三、領用臨時牌照或試車牌照之汽車、機車或領用臨時通行證之動力機械:保險期間依其牌照或通行證之有效期間,最長為一年。
主任委員 龔照勝 部 長 林陵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