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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 |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環署化字第1088000787號 |
主 旨:訂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送車輛即時追蹤系統規格」,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四日生效。
依 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四十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運送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或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條第一項指定公告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以下簡稱毒性或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申報一般運送表單者,其運送車輛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規格如附件。
二、運送毒性或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申報簡易運送表單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起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行動裝置軟體,回傳運送起迄點及軌跡資料,其行動裝置軟體版本應為Android
8.0以上或IOS
10.0以上。但其運送車輛裝置即時追蹤系統者,其規格依前項規定辦理。
署 長 張子敬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送車輛即時追蹤系統規格(請參見PDF)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送車輛即時追蹤系統規格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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