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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令 |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環署化字第1098000034號 |
修正「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審查業務委託辦法」第一條、第二條、第十六條。
附修正「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審查業務委託辦法」第一條、第二條、第十六條
署 長 張子敬
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審查業務委託辦法第一條、第二條、第十六條修正條文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所定之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核准登錄及其他相關業務之委託項目,包括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登錄資料之審查、核准、駁回、撤銷、廢止、登錄後化學物質資料之申報或增補、核准登錄文件之核(補、換)發、展延、變更等事項。
第
十六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審查業務委託辦法第一條、第二條、第十六條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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